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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第三人可不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

2023-01-21 1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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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1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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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事故责任认定前不能拒付抢救需要的医疗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只要是经过了正规的工伤认定程序,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会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申请拨付对象为单位的,工伤保险核销后的医疗费用是拨付给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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