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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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批准。 2、核准。采购人依法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投诉处理。质疑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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