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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拆迁补偿一般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拆迁补偿款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例外。 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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