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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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属于不动产,去公证处办理,要将购房协议等全部手续准备齐全,把需要公证的内容资产分配等拟定好,找政府部门的公证处,一般都是第一公证处,第二公证处等。根据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通过公证可以使得一些协议或者文书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不公证也是可以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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