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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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共同债务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四、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的原则有:约定共同承担。协议债务双方共同承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没有约定的,应由原夫妻共同承担;协议分担。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中分担债务,原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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