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有关规定,办理再婚生育申请时,所需证件有: 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由XX计划生育服务站出据的查体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4、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 6、户口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的,须填写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现居住地计生委或单位所在社区计生委审核,报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审核,最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办理。办理再婚生育的审批条件: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庭无子女的; 3、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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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婚办结婚证需要以下这些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一种是夫妻俩之前都没有子女。办理准生证直接带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了。 第二种是其中一个人再婚前已经有了子女,那么申请准生证就应是申请第二个子女,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第三种是已经收养了子女的,需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第四种情况是双方均有子女,相当要第三个孩子,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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