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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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不一定还有份,如果是结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后房屋被拆迁的,且双方没有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离婚后只属于一方所有的,还有份。
房屋拆迁补偿后房屋的处理办法如下:城市房屋拆迁时安置的方式有两种:货币置换;就地或异地房屋置换安置;无论是哪种安置都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置换标准,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执行,除房屋置换外,还要进行相应的一些补偿,这其中有:房屋原有的装修补偿(找一家双方都能接受的评估公司先进行评估);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偿,但货币置换的除外;搬迁费用补偿;办证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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