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卖方必须是产权单位或个人,开发商作为卖方必须是预售许可证上认可的预售单位。开发商或产权人委托的负责开发或销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没有开发商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分清开发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责权范围。根据法规,经过批准的项目开发商对房屋的收款、验收、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问题、房屋交付时间等均应负责,若发生纠纷,由项目开发商承担解决;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楼工作,其他环节可不负责任。所以如果仅仅只和开发商委托的中介——售楼部签合同,所签合同很可能无效。签合同时应注意:第一、开发商签章处应有合法项目开发商的印鉴,而代理商、中介机构只能在“代理人”处签章。第二、不管建设单位或中介挂靠哪个合法开发公司开发或售楼,所签售楼合同必须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第三、确保开发商签章处既有开发企业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负责人签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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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手续的步骤:1、双方对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协议;2、一方起草文本,对方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由对方审查和修改;3、一方签字盖章,再送另一方进行最终签字盖章。
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生效要件,才可以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的,订立的合同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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