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只不过是股权比例相对最高的股东而已,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既有管理权又有财产权。就管理权而言,股东也并不是对公司具体运营事项的管理,而是通过组成股东会,通过投票权决定重大事项,宏观把控公司,从而实现对公司的间接管理。股东管理权法定事项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但三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章程可特别约定股东会管理的事项。正因为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从而实现间接管理,所以在欧美国家的大公司中,股东的权利得到了董事会甚至经理人的冲击,因为政策的建议者、实施者是董事会甚至是经理人,股东所能掌握的信息相对而言具有不对称性,反而依附于公司的运营者。越是大公司、股权越是分散,越容易出现权力集中在经理人手上这一现象。股东因具有股权而享有股东权,但这与股东担任公司职务是不冲突的,也即股东身份因投资产生,股东职务因公司聘任产生。那么现在这个问题就可以回答了,大股东不能凭借股东身份解除A在公司中的职务,除非章程规定股东会可解雇某一职位的职员,同时大股东的决议在股东会中得到通过。但,大股东可以凭借在公司中的职位,解聘公司法规定的其有权解聘的职务。也即,大股东可因其股东权解除非职工选举的董事、监事,可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解除相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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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破产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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