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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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应当从以下角度收集和保存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收容所及其所在单位予以制止、劝阻和调解;公安机关的警情记录和讯问记录;证人证言,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确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一种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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