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婚姻关系成立期间,如果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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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方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夫妻双方其中有一方不愿意算强奸。法律上,从来结婚证不是用来代表可以合法强奸他人的证件。所谓强奸,最主要的定义是什么,不是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是不是滚过床单,是女方是否自愿,这才是强奸罪最重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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