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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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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