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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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是债权人的权利,当其认为其合法权益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就会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钱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申请。
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可以申请保全其配偶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利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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