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如果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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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双方只签字而不盖章一般也是有效的。只要其签名是真实合法的,法律的规定是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 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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