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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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卡被别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有以下结果:非法持有别人信用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持有的行为;这里的持有是一种延续的状态,并不仅限于行为人将卡隐匿于自己身上,暗藏于家中或者其他地方、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等,均可成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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