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情况下,承租人和同住人都属于被安置对象,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会先在原同住人中在指定或由同住人自己商量在符合同住人条件的人里选出一个同住人。根据上海市目前的一些规定,同住人一般有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针对公租房户口同住人动迁有相应的安置措施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租房人遇到拆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租用的私人住房,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没有安置的,按照您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给予租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一种是租用的公房,这种情况下,这是一种住房福利,那么拆迁不能减损特定公民的住房福利,因此,租住公房遇到拆迁是有安置的,但是安置方式根据公房租住人所享受的福利程度不同也有区别,一些地方做法是,给公房承租人另外安置同等面积的公房继续供其承租,这是一种方式,还有的地方按照公房拆迁补偿一定比例,如70%或者80%补偿给租房人,让租房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地区不同略有区别。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