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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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与解释,并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以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患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的流程为: 1、原告提起医疗纠纷之诉。 2、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 3、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4、被告提交答辩状。 5、法院开庭审理。 6、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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