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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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理只能根据产权人的意愿。 2.婚前买房均为二人出资,该房产就算二人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按当时的出资比例。 3.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产权证是婚后办下来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姻期间所得,则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值部分自然归夫妻双方共有。
男方婚前继承的房产,原则上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离婚时女方不得参与分配。婚后夫妻双方又共同贷款买房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一般由双方平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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