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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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