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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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如果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夫妻都可以获利的行为,比如夫妻一起开车去某个地方旅游的,那么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反的,如果仅仅是驾驶者可以获利的,那么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属侵权之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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