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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内容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某某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以及本单位的货源情报等一项或数项内容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笼统约定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句话。 (二)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行。若仅有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用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 (三)保密范围要适宜。
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不必同时签订的。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在一个时间签订,也是有效的。因为保密协议可看作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早补充晚补充都是可以的。关键是看这个岗位是否确实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协议中要明确签订了协议的用工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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