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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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如下: 1.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2.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法律后果: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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