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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不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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