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补偿的具体程序,主要有如下情况: 第一,规定由补偿单位主动给予补偿。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二,规定依申请补偿。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规定了较为细致的协商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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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为: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为: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政府征地补偿的程序如下: 1、征地的批准。 2、征地的实施。 3、征地调查。 4、发布征地公告。 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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