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暂扣款是否能退还,还要根据性质确定,与案件有关的赃款会被随案移交,最后由法院判决是否没收。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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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退赃款如下: 1、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会移交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移交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追回的赃款和被告的可执行财产进行退赃。 2、退赃依据的原则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还原主,现金诈骗追回金额不够全额退赃的,按被害人人数进行平均退还,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急需用钱的经协商可以先行还款。
对于诈骗案件的赃款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一并进行追缴的,而在追缴赃款的时候,不能对嫌疑人合法的财产进行追缴,如果是嫌疑人合法财产的,应该及时退还,赃款赃物是属于被诈骗人员的,就会进行退赔。 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进行立案后,会对案件进行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有诈骗犯罪所得的,会一律进行查封、冻结,不属于嫌疑个人合法财产的,就会进行收缴,在结合被害人的报案,确定追缴的财物是否属于被害人,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就会进行退赔,不属于被害人的,一律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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