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导致抚养能力发生较大的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但是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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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下列材料: 1.变更抚养权协议或者变更抚养权的起诉状。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孩子出生证明。 4.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证明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的证据。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抚养权,第一需要提供双方离婚时的法律文件;第二需要提交目前抚养的一方不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的证据,或是目前抚养的一方有做出对孩子成长不利的事情的证据;第三需要提供争取抚养权的一方更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孩子的证据;第四如果是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提供孩子的愿意是跟争取抚养权的一方生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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