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的规定,轻伤包含以下几种: 一、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二、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三、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针对法医鉴定轻伤概念,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2;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