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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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小于等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无固定收入的,标准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认。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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