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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农民在出卖、出租自有住房后,如果又申请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相当于在将无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相转让后仍可再次无偿用地,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农村耕地大量流失。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仅如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向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精神请示》中提出:对现有住宅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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