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审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图则)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变更规划条件(图则)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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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总体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而制定的法定规划。本次总体规划是营口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法定文件,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依照本规划执行。本次总体规划修编的出发点和基本目的,是实施《辽宁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营口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规划》,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正确引导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科学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市健康稳步发展。
'城市规划'是规范城市发展建设,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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