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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