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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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具体如下: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法律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罪。 所以重婚罪的前提是结婚,关键在于“重复的婚姻”,比如领取了两张结婚证,跟两个女性都保持婚姻关系,要么就是只有一段登记婚姻,另外一名女性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过日子。这就构成重婚罪。 假设跟两个女性同时同居,且都生育了子女,但是呢,并没有跟其中任何一个结婚,就不会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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