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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3、停产停业损失; 4、搬迁期限; 5、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其它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含以下内容: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标准、位置;产权交易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对于每一份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的补偿方式进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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