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一般的风俗习惯,同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必然存在相互敬酒、劝酒的情况。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但其属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因此,受害人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行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要求共饮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大多数是“明知饮酒有害健康,仍劝人饮酒”,“明知过量饮酒有损健康,仍不加劝阻”,“共饮者没有给予醉酒者适当的救护、救助、劝阻、护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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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承担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加以劝阻;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
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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