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买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的,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买卖合同解释》(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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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处理方式基于合同类型确定。如果是借款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是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逾期还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贷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和支付逾期贷款部分的利息。本质上,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限内还是在其之外,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不允许的,即使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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