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 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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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到工商局去核准新的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审核通过后,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表,然后提交准备的变更公司名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便完成了变更公司营业执照这一项。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变更组织代码证和变更税务登记证以及变更银行基本开户,办理完成后,公司名称就完成变更了。注意事项:变更完公司名称时,需要在银行、税务、社保等部门也进行相应的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也需要进行变更一下。
1、分公司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带有从属的企业的名称。2、分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所属企业不相同的,名称必须要明确该业务的特点。,如所属企业主营业务为汽车销售,而分公司为技术开发的,分公司名称必须带有“技术开发”字样。3、分公司的名称可以单独带有自己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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