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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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孩子要尊重其意愿,由其选择跟随父母哪一方。
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存在精神病且经常家暴的,女方坚持离婚的,有利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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