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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平均分割是怎样的规定

2023-03-04 2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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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提起诉讼离婚,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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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 (二)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 (三)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等。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和全国技术能手等。 (五)河北省高端人才,省管优秀专家,“巨人计划”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燕赵学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管理期内的第三层次人选,省突出贡献技师等。 (六)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青年拔尖人才,燕赵友谊奖获得者,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得者等。 (七)市管优秀专家,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市长特别奖获得者,凤凰友谊奖获得者,市科技进步特等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第一名)等。 (八)其他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经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九)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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