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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公司章程,政府的出资以及公司的住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公司,可以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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