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程序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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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三个方面以予回答。 首先根据我国《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来主管。 对吸毒人员一定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对吸毒人员交代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及容留、引诱、强迫、欺骗他人吸毒案件的线索要一查到底,要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吸毒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要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强制戒毒。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户口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劳动教养。 第2方面加快强制戒毒所的建设,提高戒毒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建立强制戒毒所的统一规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强制戒毒可以按照条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文体活动器材,以不断提高戒毒效果。 第3方面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出所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已戒除毒瘾的,在解除强制戒毒时。 签发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本人及家属、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 落实相应的帮教措施,以巩固戒毒效果。
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强制隔离戒毒也是暂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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