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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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一、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二、伤情鉴定结果。 三、病历记录或照片。 四、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五、邻居朋友的证言。
家暴离婚证据的证据收集: 1、家暴当天的报警记录; 2、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 3、受害人的受伤部位的照片; 4、亲人、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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