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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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是转化为了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也是要承担的。
一方婚前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一方的婚前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若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的婚前债务用在婚后夫妻之间的共同家庭生活支出,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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