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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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9.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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