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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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事项: 1、拆迁人简介; 2、拆迁项目简介; 3、拆迁实施单位简介; 4、拆迁区域介绍; 5、拆迁时间及期限介绍; 6、拆迁基本问题的介绍及解决方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房屋拆迁起诉时还有符合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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