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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2022-03-06 2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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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1、如果是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2、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进行处理:(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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