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无责,依据如下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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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如果学校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了则学生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责任,反之学校则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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