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改名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行使,但满十八周岁后,就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改名字。改名字没有特别的限制,但违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名字不能使用,一些特定的名字也不能使用,如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在不违反以上的前提之下,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改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需更改名字,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将向申请人索取有关证明。18周岁以下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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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是: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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