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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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包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 (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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