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作出勤,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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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休产假期间有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的方法是: 1、劳动合同约定的产假工资,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该基金由社保中心收集并管理)(生育津贴)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如该员工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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