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工资+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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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类型不一样,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统一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金能都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结果也不同。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2009年12月14日)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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